2016年3月,未成年人張三因懷疑林某(未成年)追求自己女友而懷恨在心欲教訓林某。
某日見林某走出校門至附近小巷,張三及朋友李四共6人(均為未成年人)圍住林某拳打腳踢并用石塊,鋼管等器具對林某毆打。毆打過程中李四的3個朋友(未成年)見狀加入圍毆林某隊伍。驚恐不已的林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式刀身長8.5cm水果刀亂揮亂刺,隨后逃脫9人包圍跑進學校。追打人員被學校保安攔住。林某在逃脫前反擊過程中用刀刺中了張三、李四和王五,經鑒定,該3人均構成重傷二級。林某則構成多處軟組織損傷。
因張三等3人被林某以刀刺成重傷2級,林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羈押。
那林某面對張三等9人圍毆,慌亂中用隨身攜帶水果刀致張三等3人重傷,是構成正當防衛(wèi)?還是屬于故意傷害?

首先,張三等6人借故圍毆林某,張三等人拳打腳踢圍毆林某的性質屬于不法侵害。對此不法侵害,林某有進行防衛(wèi)的權利。林某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(wèi)性質。任何人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,都有予以制止、依法實施防衛(wèi)的權利。這是法律賦予每一位公民的權利。
其次,林某隨身攜帶的水果刀,不影響林某的反擊構成正當防衛(wèi)。事先準備防衛(wèi)工具,隨身攜帶防衛(wèi)工具都不是影響認定正當防衛(wèi)的因素。重要的是雙方是否有故意斗毆的意愿及實施了斗毆行為。
而在本案中,張三挑起事端并伙同李四等6人圍毆林某,實施非法侵害行為。林某被動應對,故林某攜帶刀具的行為不影響其正當防衛(wèi)的認定。

再者,林某雖重傷3人,客觀上造成了重大傷害,但并未超出防衛(wèi)限度。
圍毆林某彼時,前有張三6人拳打腳踢,并用石塊、鋼管打擊林某,后又有3人加入圍毆隊伍。林某勢單力薄孤身自衛(wèi),實力相差懸殊,林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水果刀,增加自己的防衛(wèi)力量,持刀揮刺侵害者的自衛(wèi)手段,反擊眾人的圍毆可以說于情于理都無可指摘。
故在圍毆過程中,林某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持刀反擊,就所要保護的權利性質以及與侵害方的手段強度比較來看,防衛(wèi)措施并未超過必要限度,所以即使防衛(wèi)結果在客觀上造成了3人重傷的重大損害,也不屬于防衛(wèi)過當。
需要明確的是,構成正當防衛(wèi)的條件中,對防衛(wèi)有限度要求,超過限度的屬于防衛(wèi)過當,防衛(wèi)人仍需要負刑事責任。
因此,在案情調查清楚之后,林某因反擊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(wèi)不構成犯罪,案件被撤銷,林某恢復正常的學校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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